高晓霜醉酒驾驶肇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18 10:26:35
11月12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户籍地为本省勃利县现住本县泰康镇的高晓霜,9月13日14时许,驾驶黑EX8756号面包车,在泰康镇府前路与车号黑E33S06的尼桑轩逸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损坏。经对高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已达2.2152g/L,认定为酒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0.8 g/L及以上为酒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晓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予以判罚。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后,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酒驾案”。(高虹 江竞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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