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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席钱可否作为婚约财产部分予以返还?

  发布时间:2014-04-13 06:22:51


    问:我是婚约财产纠纷中的男方当事人,我为了订立婚约给付了女方不少彩礼,包括三金、打发亲戚的钱、压箱钱、酒席钱等。其中酒席钱有1万元。现在我们在同居中感情不睦,要解除婚约,请问我能要回酒席钱吗?

    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时间不长的,给付彩礼数额较大的,男方要求返还,法院一般应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女方收取男方的彩礼,没有作任何花费,只是存在自己手上用的,一般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彩礼,法院一般会判决返还。

    但是,为女方添置衣服的钱,给付数额较小,一般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正当花费,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而作为酒席钱,因为双方当事人都要请客,酒席宴请收取的礼金也不完全是这次婚约产生的结果,有过去的人情和感情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因素。酒席钱是给婚约当事人以外的人置办酒席而产生的花费,男方一般应当承担这笔开支。作为农村习俗,男方给付酒席钱是一种情理,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男方对酒席钱要求返还请求。当然,调解和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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