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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4-04-15 15:00:24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子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议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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