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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4-04-15 15:0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一)自愿解散的;

    (二)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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