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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4-04-16 16:36:33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第55、57条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二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三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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