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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发布时间:2014-04-21 09:02:58


如何理解“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何理解“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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