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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哪些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时间:2014-04-23 09:53:55


    问:自然人因哪些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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