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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如何送交受送达人

发布时间:2014-05-05 16:11:39


    问: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如何送交受送达人?

    答: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受送达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代收人签收。

    拒绝接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裁定书不得采取此种方式送达。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执行依据或《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发送。执行法院收到回执后即视为送达,涉外执行案件除外。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公告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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