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人身、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吗
发布时间:2014-05-06 14:31:51
问: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人身、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吗?
答: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按执行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或隐匿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由院长或院长授权执行局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人身、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由执行员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个人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全过程。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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