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
作者:赵美娜 发布时间:2014-05-13 17:37:0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