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生产、销售劣药罪

  发布时间:2014-05-15 17:55:16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