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4-05-20 15:05:51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