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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4-06-05 14:49:31


    1、当事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环境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出庭应诉或委托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1—2个代理人进行诉讼,也可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委托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签名盖章的委托授权书,出具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3、诉讼代理人确定后,应尽快熟悉案情,审查是否属诉讼范围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

    4、答辩状应明确回答具体主张和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充分提示对方起诉中的矛盾,请求法院作出正确裁判。

    5、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必须停止执行。

    6、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诉讼判决不服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好与法庭的关系,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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