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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涉及的法律程序

  发布时间:2014-06-24 15:31:00


    设拟改制之国有企业:(1)为地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2)经营范围不涉及可能影响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行业;(3)自身及其所投资企业之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商经营的范畴;(4)所投资企业中包含上市公司;(5)参与改制的各方主体中有国外投资者;(6)改制目标为建立国有参股的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则该类国有企业改制所涉法律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决议和政府审批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由改制企业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研究、审议认为属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的,则由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改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三)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通常有以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1、律师事务所

    如前所述,工作内容可包括尽职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设计改制方案等。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国有企业改制,应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机构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土地、矿山等特定资产的评估,需要有专门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4、财务顾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视需要可以聘请有专业特长的中介机构作为改制财务顾问,进行整体方案或个别子方案的设计。

    (四)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应由注册会计师对清产核资的结果进行全面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应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应当制订改制方案。

    1、改制方案制订的主体

    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的内容

    改制方案应紧密围绕股权转让目的并结合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设计,因专业性较强,改制方案通常由专业中介机构制订。

    (七)改制方案批准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5、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6、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和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8、商务部审核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商务部负责审核。

    9、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10、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八)改制方案审批需报送的文件

    1、内资并购所需报送的文件

    a,企业改制的有关决议文件;

    b,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c, 转让方和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d,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f,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2、外资并购所需报送的文件

    详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九)确定产权交易机构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十)产权转让公告

    产权转让公告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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