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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发布时间:2014-06-24 16:11:48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文件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自动取得、许可使用取得、转让取得。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作者行使署名权时,可以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都属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2.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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