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概念和种类
(1)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合理条件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具体条件包括:专利权人自专利被授予之日起满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依存专利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实施的专利。此种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强制许可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2)强制许可的审批。
3.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限制与义务
(1)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限制。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2)强制许可受益人的义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4.强制许可的行政诉讼
如果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或者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