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4-07-07 10:16:43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