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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4-07-14 10:30:1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来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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