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4-07-14 11:06:14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民的、客观地审查合适证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