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我有权分享

  发布时间:2014-07-17 09:39:40


案例一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赵某(女)与张某(男)结婚两年,靠省吃简用准备了25万元,想一次付款购买两居室,但尚欠20余万元,赵某的父母支助了14万元,赵某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万元,可住进新房2年多,张某竟然向赵某提出离婚,并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由于赵某不同意,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办年后,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赵某眼见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估价40万元,因夫妻尚有赵某叔叔的借款10万元,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30万元,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5万元。父母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赵某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因此房产归赵某所有,补偿15万给张某。张某关于赵某存有过错应当少分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纳。

  案例二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李晨在在一家外企工作,薪资颇丰。2002年4月,在朝阳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款20万元,其余23万元贷款15年,2002年10月,李晨认识了张静(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5年后,因为李晨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双方感情淡漠,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李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9.2万元。此时,李晨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9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张静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晨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李晨不仅要支付46000元给张静,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18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还要支付9万多元给张静。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李晨不仅要支付26500元给张静,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张爱国还要支付35000多元给朱晓敏。

  问题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分析: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案例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