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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

  发布时间:2014-07-17 10:00:42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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