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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17 10:55:48


    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范围

    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限定在被依法判处或裁定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类对象,没有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开来,也没有对未成年犯的适用范围做出特别的规定。在刑罚制度方面,我国没有很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这既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也不适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应扩大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

    缓刑。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且认知水平低,极易受外界的影响,模仿性强,容易被外界同化,且犯罪多属于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小,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的原则。如可考虑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均可适用缓刑。同时,对未成年犯可选择暂缓起诉与暂缓宣告,使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更加灵活。

    管制。管制刑属于我国独创,它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附加一定条件的刑罚。该刑种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符合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理念。

    假释。相比于国外较高的假释率,我国的假释率是很低的。虽然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放宽,导致未成年犯的假释率仍然很低。笔者认为,应该把假释当作罪犯的一种权利,对未成年犯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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