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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能够进行诉讼活动吗?

  发布时间:2014-07-17 11:12:29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具备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就不具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确定的监护权而代理当事人的人,既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基于他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规定。因此,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担负法律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人民法院在监护人中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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