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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

  发布时间:2014-07-17 12:03: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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