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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释义 生命健康权

  发布时间:2014-08-18 14:14:49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1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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