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2、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 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 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 ,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 由确定。
4、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 到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 有权将必然存在。
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 就 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 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 的权利,通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成为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债权是债权 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