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物权法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4-08-18 16:19:55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 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 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3、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根据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一,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

    第二,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 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 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