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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4-08-18 16:47:10


问:哪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答: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文章出处:执行局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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