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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14-08-20 16:15:55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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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男和乙女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二人结婚时在我处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因为当年我处此类公证采用统一印制格式条款对应选择的形式办理此类约定公证,所以协议内容都是在文字表述后打∨或×进行选择,同时后附《婚前财产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男、女方婚前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两部分内容。在该二人的约定协议中,双方做了如下选择:即二人约定的就是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因“房屋四间”填写在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里,而继承公证涉及的房屋是甲男与前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既然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甲男与乙女共同购置的“四间房屋”,则理所当然的可以认定某村915号的四间房屋为甲男与前妻丙的共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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