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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4-08-20 16:20: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背景。

  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有5条,分别规定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处罚原则。以及关于本解释里所提到的中度以上的参照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这个和执业医师法不是完全一样的,参考了刑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广泛征求意见以后得出来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这种情形,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按照行政处罚处理。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疗活动的,这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种情形是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以伪造、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行为才是非法行医罪。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才能开展诊疗活动。主要是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地下性病诊所,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者。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针对吊销医师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主要依据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在非法行医,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在讨论中可能跟第一项有一些冲突,我们考虑这种是吊销医师执照的人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跟一般的有资格没有证书的情况是不同的,所以要单列出来,也是提醒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根据《乡村医师法》做出的特别规定。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员大的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种人员从事接生以外医疗活动、行医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这一种采纳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来认定,相当于一种3级医疗事故,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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