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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否终止合同

发布时间:2014-09-19 16:23:01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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