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
作者:白玫 发布时间:2014-09-23 14:33:43
(1)支配力:权利人依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管理、支配实现其利益
(2)优先力: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利时,具有较强效力权利排斥较弱效力权利的实现。
A、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B、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基于公益的考虑法律可限制
(3)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遇到妨碍时,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直接向妨害物权的人要求。自力救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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