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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发布时间:2014-09-23 14:43:11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

    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

    (一)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为无主物。

    2、需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是指以将占有的动产如同自己所有之物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

    (二)添附

    。

    包括混合、附合、加工。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非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之上从事附添行为,如果未取得他人的同意,故意在他人财产上从事附添行为,就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附合。 1)分为不动产的附合与动产的附合;

    2)不动产的附合: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不属于同一人所有。 法律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权。

    3)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他人的动产相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的情形。 法律效果: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之;如果附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

    2.混合:动产与他人动产结合,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的情形。 法律效果: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定。

    3.加工:在他人之物上劳作,从而使其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

    (三)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通常也被视为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拾得遗失物发出招领公告后经过一定时期如无人认领,即归国家所有。拾得人有权请失主支付保管等必要的费用。但无权请求支付失主支付报酬。

    (四)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于埋藏物必须藏于他物之中,且其所有人不能判明,而遗失物则不以藏于他物为必要,且通常可以查明其所有人。另外,遗失物的遗失人系基于其意思丧失对物的占有,而埋藏物则多为有意埋没。

    我国采取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

    (五)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a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b让与人是动产占有人,且对动产无权处分。

    c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d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六)时效取得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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