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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发布时间:2014-09-23 14:50:2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71条、77条、83条的规定。

    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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