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4-10-21 08:50:30


    (一)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费用请求权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义务后,可以依合同约定或习惯请求报酬。除此之外,行纪人还可以向委托人请求寄存费用及运送费用,并可以请求委托人偿还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

    2.对为委托人利益而买入的物品的处置权

    行纪人按委托人的指示买入物品而委托人拒绝领受的,行纪人可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人逾期仍不受领的,行纪人可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如拍卖、提存等。若该物品为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行纪人可以不催告而予以处置。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的物品,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委托时没有取回其物或另行处分,经行纪人催告而委托人不取回该物或另行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同样有处置该物品的权利。

    3.特殊情况的处理权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该物。

    4.介入权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卖人或者出卖人。换言之,即行纪人接受委托出卖或者买入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有公示价格的物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出卖人。

    5.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当事人又没有其他的约定,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经过一段时期,委托人还不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将委托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报酬部分,其余的再还给委托人。

    (二)行纪人的义务

    1.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贸易活动。

    2.行纪人有遵守指定价格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价格变更,应及时协商变更。否则,按合同法第418条规定处理。

    3.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所谓委托物是指行纪人占有的代委托人进行交易所买入的物品或将要卖出的物品。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

    4.支付处理委托事物费用的义务

    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都包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所以,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报告义务

    行纪人就受托的有关事项在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以便于委托人加以监督,并作出决策。

    6.移交处理事务所得财产的义务

    委托事务完成后,行纪人应当移交处理事务所得财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