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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10-21 15:03:29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无须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质权产生根据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约定,但合同约定的质权较为普遍。

    2、目的或功能不同。留置权的目的仅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不具有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动产质权的目的,不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且能发挥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

    3、标的物的范围不同。因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与主债权有牵联关系,因此通常以债务人的财产为限,而不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动产质权的标的则不受此限,既可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也可以在第三人(物上保证人)的财产上设定。

    4、发生要件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体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占有的财产之间有牵连关系。动产质权的发生要件仅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移转质物的占有。

    5、取得占有的时间、原因不同。在留置权关系中,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发生的同时已经占有留置物,债权发生后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不发生留置权;而且,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不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只是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作履行的情况下,才依照法律规定产生。

    6、实行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行包括留置标的物和变价标的物两个阶段,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留置标的物而通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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