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吗
发布时间:2014-10-22 14:54:53
问:云南省旅游条例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吗
答: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
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未经等级认
定或者评定就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
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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