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云南省旅游条例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吗

发布时间:2014-10-22 14:54:53


问:云南省旅游条例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吗

答: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

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未经等级认

定或者评定就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

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责任编辑:执行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