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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11-12 09:52:16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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