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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根据案件情况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布时间:2014-11-12 11:11:38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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