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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保护

  发布时间:2014-11-13 11:04:30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五)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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