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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发布时间:2014-11-13 11:05:49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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