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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发布时间:2014-11-13 11:06:19


    第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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