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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发布时间:2014-11-18 09:55:44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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