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当事人误判下调解书的撤销
作者:肖乐新 发布时间:2012-07-27 11:29:18
本网25日在法律实务案例点评栏转载了同日《人民法院报》赵克的《调解书可因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误判而撤销》一文(简称《赵文》)。《赵文》的主要观点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因误判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生效后,应以违反调解自愿原则而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来撤销调解书。笔者在认同该观点的同时也注意到,《赵文》中有两处容易引起读者误解的地方:
其一,《赵文》的“案情”部分结尾表述不当。“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的表述,容易使人误解为陈某又提起了新的诉讼来撤销前诉中的调解协议。前案的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以原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因自己对病情有重大误判,要求撤销该协议的,显然只能针对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后者只适用于未取得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情形。
其二,《赵文》“分歧”部分中主张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调解书的观点,强化了前一表述不当可能引起的误解。确切地说,《赵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明确了调解书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形的观点,有欠妥当。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才是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并撤销的法定理由。因为前条是规定在民诉法第八章的“调解”部分,而后者属于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下的条款。两者虽然有着法条间内在的关联或一致性,但所体现的立法意义毕竟不能等同。在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法定、不存在明确的“重大误解”事由规定,且前述《赵文》“案情”部分结尾表述不当的情况下,以重大误解为由来撤销原调解协议的观点,直接强化了本案究竟是另案诉讼,还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后的再审程序认知上的混淆,不免让读者更生疑窦。
《赵文》的价值,在于拓展了人们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理解。其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中的“自愿”,应借助法的目的解释方法,从实质本意上“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把握,而不能限于简单的文义解释。撰写或编辑上的一点失误,毕竟瑕不掩瑜。
原案例点评文章:《调解书可因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误判而撤销》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顾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