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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应当私了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4-11-20 09:25:35


    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当事人不应当私了的交通事故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有些轻微的挂擦事故,当事人往往就事故私了。主要是因为理赔手续繁杂,误工误时,还会影响以后较大事故的理赔。以私了的方式省时省力,不失为一种方便快捷的处理方法。但有些交通事故各方不应当私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上述交通事故由于严重违法或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为及时追究有关肇事者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事故各方应立即报警,不应当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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