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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2014-12-16 14:09:47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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