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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

  发布时间:2014-12-16 14:15:01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

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

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

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

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

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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