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4-12-16 14:18:55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
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
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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