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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

  发布时间:2014-12-16 14:34:2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

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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