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4-12-16 14:37:24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
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
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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